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湛棣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069
【裁判日期】420602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堯忠、孫藹堂、曲施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六九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堯忠 男年卅九歲 山東福山縣人 住基隆市 業魚販
孫藹堂 男年五八歲 山東福山縣人 住高雄 無業
曲施生 男年六六歲 山東煙台市人 住台北縣 中泰染織廠業工
右被告等因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陳堯忠孫藹堂曲施生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 由
被告陳堯忠於民國卅四年九月至卅五年七月在煙台被匪扣留後曾於匪煙台公安局自由班及匪福山訓育隊受訓兩次被告孫藹堂於卅四年九月至卅五年底先後在匪福山縣東廳村匪福山公安局福山訓育大隊及匪勃海訓練機關受訓四次被告曲施生於卅四年農曆八月在牟平縣受匪訓一個月迨卅六年農曆六月初又在福山臥龍四郊匪公安局受訓月餘等事實均據各該被告在保密局自白歷歷軍事檢察以該被告等均曾受朱毛匪帮之訓練思想染受匪毒認有予以感化之必要 請交付感化以資糾正經核尚無不合應予照准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范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湛 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