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199
【裁判日期】42121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鴻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一九九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鴻仁(即李志垠) 男年三十一歲 山東肥城縣人 住屏東業台灣省公路局警察隊警員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李鴻江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華蓋及華蓋集續集嵇康集集外集拾遺彷徨熱風准風月談南腔北調集小說 聞鈔唐宋傳奇集朝花夕拾三聞集石屋餘瀋戰後蘇聯印象記中國往何處去湘行散記冰心小說集等均沒收
理由
查被告李鴻江于三十九年元月十三日記記稱:「‥‥可嘆可惡的社會為什麼不允許社會上的人安居樂業呢讓那些青年作那無代價的犧牲造成人吃人的社會」對社會人士歡送應征新兵入營表示不滿元月二十一日記稱:「這人間地獄有什么意味呢黑暗的天下專治的朝流把青年人都放在監獄裡遠洋之島‥‥對留居台灣表示苦悶又常閱讀反動書籍等事寔有筆記二帙及華蓋集等十八冊均坿卷可憑軍事檢察官以該被告見解偏差思想不正聲請交付感化核無不合應予照准並查華蓋集等書十八冊係政府查禁書籍應依法一併宣告沒收除該被告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欵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二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陳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