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083
【裁判日期】42061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林泰安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八三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林泰安 男 年五十五歲 台北市人 住屏東縣 業藥販 在保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林泰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林泰安於三十七年冬結識蔡永清蔡永業二人三十八年間蔡等曾向其談及最近朱毛匪幫派一部長來台勸其參加匪幫組織並請其代拉攏地方力量以便配合工作該林泰安遂偕蔡等往勸江能龍參加未允越二 三日蔡永業又帶同自稱為匪方派台之邱部長者與林泰安晤面林復轉介與陳維權認識使向陳進行工作事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悉以林泰安等涉有匪嫌移案到部經軍事檢察官訊據該林泰安對上述經過事實供認不諱惟據辯稱當聽蔡等告知匪幫派人來台時因欲得到他們為匪確據再向政府機關檢舉嗣以蔡等與陳維權認識後一再向陳借款未果又向我借去新台幣十三元及詳為探詢所謂匪派來台之邱部長者實係黃阿祥冒充始知彼等故設騙局企圖詐財並非匪幫份子因之不與來往至蔡永清黃阿祥經由高雄地檢處押辦於本(四三)年四月間釋出等語並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明該蔡永清黃阿祥等確係冒充匪諜名義企圖詐財屬實商由高雄市警察局解送高雄地方法院辦理有案認為該蔡永清黃阿祥既非匪諜對被告林泰安自不構成為匪工作或知匪不報等罪責惟查該林泰安於蔡永清等告知朱毛匪幫派人來台請其協助工作即偕往勸江能龍參加匪幫組織未果復介蔡等與陳維權認識並借給款項事後並未將情報請政府機關查究是其思想顯屬傾匪有加以糾正之必要聲請交付感化前來經覆核無訛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六 月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