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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蓬萊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保密局同少尉報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卅六年春在原籍蓬萊縣長裕小學接受匪方教育半年並參加匪方演出話劇兩次(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倪英雲(審判官)
書記官
蕭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0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廉龐字第27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蕭俊洲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廉龐,2748 【裁判日期】421017 【裁判機關】國防部保密局 【受裁判者】楊級三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國防部保密局裁定                    (42)廉龐字第二七四八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楊級三 男 年廿三歲 山東   本局 少尉 報務員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裁定如左   主文 楊級三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緣被告楊級三 於卅六年春在原籍 東縣長裕中學接受匪方教育半年並參加匪方演出話劇兩次之事實均據被告供認在卷迨卅九年六月參加本局工作後派元大陳電台報務員時仍 匪方歌曲之事實亦據該營台長結証屬實惟以犯罪情節輕微軍事檢察官認為有感化之必要據以聲請交付感化核無不合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並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月 十 五 日 國防部保密局軍事法庭 審判官 倪英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月 十 七 日 書記官 蕭俊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