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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中縣大甲分局警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136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發交感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蔚茹瑞祥徐世華黃秀英均不能證明有犯罪行為惟與高犯來往思想不無受其誘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顏忠魯(審判官)
書記官
李伯寧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則副字第06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蔚茹瑞祥徐世華黃秀英等雖據高晞生指供該被告等有為匪情事然未能舉出具體事實此外亦未搜獲有力佐證足以證明被告等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具體不法行為但被告等均與高晞生來往不無受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鄭有齡(審判官)、殷敬文(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1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12-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12-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克瑞字第129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車蕃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03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2月19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澄字第34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以該被告因被押不滿向陳正宸等發言表示係共匪人員於釋放後仍欲為匪努力容或事實但不能證明因其被押不滿發表前言而確認其為叛徒復經保密局偵查亦未發現其有犯罪佐證惟其不滿現狀意志動搖實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嚴同暉(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張傳仁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9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蔚因另案被告高晞生叛亂案件涉嫌羈押本部軍法處看守所期間懷恨政府時發牢騷曾向押犯陳正宸路齊書蘇爾挺等表示於獲釋後將為匪工作等語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被告尚無參加匪幫組織及為匪工作情事惟其不滿現狀願為匪工作足見意志動搖思想不正聲請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防隆字第211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1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03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是被告楊蔚所稱高晞生指伊係匪幫潛台幹部並為其領導人各節係高晞生捏造証諸調查事實及高晞生供詞殊堪採信尚難負刑責至被告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期間因不滿現實向同監押犯陳正宸路齊書蘇爾挺大發牢騷又與高晞生接近頗久其思想不正已屬顯然是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楊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蔚原係台中大甲警察分局警員卅九年十二月間被告因匪諜嫌疑扣解到部迭經調查均無為匪實據尚難令負刑責惟查其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時因不滿現實向同監押犯陳正宸路齊書蘇爾挺等大發牢騷又與叛徒高晞生接近頗久實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等情查被告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期間乃竟大發牢騷其思想不正已可概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7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蔚因涉匪諜嫌疑扣押該部迭經調查尚無為匪實據惟其羈押時不滿現實向同監押犯陳正宸路齊書蘇爾挺時發牢騷又與叛徒高晞生接近頗久思想自難純正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4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5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一)該犯曾看過緣皮詩臧克家詩等反動書籍(二)在押期間對政府不滿常發牢騷(三)與同押犯陳正宸等交談甚密允代出獄後代帶介紹信予林天庶者以及二次口供意欲接近他們出去後在一處工作等語均據該犯供認屬實雖未至實行階段顯見意志動搖思想不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52-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3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第19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蔚原係台中大甲警察分局警員卅九年十二月間被告因匪諜嫌疑扣解到部迭經調查均無為匪實據尚難令負刑責惟查其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時因不滿現實向同監押犯陳正宸路齊書蘇爾挺等大發牢騷又與叛徒高晞生接近頗久實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等情查被告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期間乃竟大發牢騷其思想不正已可概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徐松泉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