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潔字第46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1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蔚茹瑞祥徐世華黃秀英等雖據高晞生指供該被告等有為匪情事然未能舉出具體事實此外亦未搜獲有力佐證足以證明被告等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具體不法行為但被告等均與高晞生來往不無受惑(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2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285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蔚因另案被告高晞生叛亂案件涉嫌羈押本部軍法處看守所期間懷恨政府時發牢騷曾向押犯陳正宸路齊書蘇爾挺等表示於獲釋後將為匪工作等語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被告尚無參加匪幫組織及為匪工作情事惟其不滿現狀願為匪工作足見意志動搖思想不正聲請交付感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湛棣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10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聲請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安序字第03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是被告楊蔚所稱高晞生指伊係匪幫潛台幹部並為其領導人各節係高晞生捏造証諸調查事實及高晞生供詞殊堪採信尚難負刑責至被告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期間因不滿現實向同監押犯陳正宸路齊書蘇爾挺大發牢騷又與高晞生接近頗久其思想不正已屬顯然是有交付感化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蕭與規(軍事檢察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1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楊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蔚原係台中大甲警察分局警員卅九年十二月間被告因匪諜嫌疑扣解到部迭經調查均無為匪實據尚難令負刑責惟查其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時因不滿現實向同監押犯陳正宸路齊書蘇爾挺等大發牢騷又與叛徒高晞生接近頗久實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等情查被告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期間乃竟大發牢騷其思想不正已可概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楊蔚原係台中大甲警察分局警員卅九年十二月間被告因匪諜嫌疑扣解到部迭經調查均無為匪實據尚難令負刑責惟查其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時因不滿現實向同監押犯陳正宸路齊書蘇爾挺等大發牢騷又與叛徒高晞生接近頗久實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等情查被告在本部軍法處看守所羈押期間乃竟大發牢騷其思想不正已可概見(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甘勵行(審判官)
書記官
徐松泉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