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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安新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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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自立晚報記者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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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194 【裁判日期】421125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田士林、姚含煙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一九四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田士林 男 年二十八歲 河北安新人 業自立晚報社記者 在保     姚含煙 男 年二十七歲 浙江杭州人 業自立晚報社第四版編輯 在保 右被告等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田士林姚含煙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田士林筆名田舍及雪 係自立晚報社記者被告姚含煙係該社第四版社會新聞編輯該田士林於本(四十二)年雙十節國慶日採訪國慶花絮故意撰寫猥褻文字由該姚含煙在當日該報第四版「雙十感會萬花錦簇」一文中第二段以「蓮池舒玉腿背地拍香肩」為標題刊登侮辱 總統經本部政治部發覺檢同原報移辦到案由軍事檢察官傳訊錐據該田士林辯稱當日撰寫該項新聞係因時間倉促無暇注意寫作技術絕非故意侮辱 總統及作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該姚含煙亦稱是日稿件擁擠未及詳核致成疏忽各等語但查自立晚報前曾數度刊載不法文字洩漏軍機迭被處分有案認為該被告等身為該社記者或編輯自應知所警惕乃竟於國慶佳節薄海騰歡軍民反共抗俄情緒高昂之際散佈猥褻文字對領導反共抗俄之領袖及國家民族極盡諷剌污辱能事錐難証明其係故意為有利於叛徒之反宣傳然其思想不正有交付感化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除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廿 四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十 一 月 廿 五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