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蔭庭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009
【裁判日期】42012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葛鏡如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號009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葛鏡如 男 年二十六歲 浙江奉化人 住彰化縣 業北斗鎮公所幹事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葛鏡如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軍事檢察官聲請書略稱:「被告葛鏡如於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在北斗鎮公所辦公室內與同事陳輝映徐炳麟談論反攻大陸引證香港工商日報三十九年刊載「蔣說毛匪毛說蔣匪全國皆匪蔣求美援毛求俄援百姓無援」等語用以解釋在港中立份子等荒謬言論訉據被告矢口否認參加匪幫組織為匪宣傳情事并稱在北斗鎮公所對陳輝映談話時曾引證工商報登載詆毀元首之詩篇純為閑談之無心語至我忠於職守擁護政府為一貫不渝之誠意可於歷年成績證之等語為辯解查被告在上開地點發表言論雖不能證明有為匪宣傳之故意但查被告於杭戰期間肄業福建廈門大學時曾受該校匪幫職業教授洪深王亞南學生鄭軫曾陳菡陳安等之煽惑研讀匪方新民主主義唯物辯證法土地改革論及國訊民主觀察展望等反動書舟並於來台後與已投匪之未婚妻郭瓏瓏通訊十餘次其思想不正已屬顯然是有交付感化之必要」等語卷查被告葛鏡如於彰化鎮公所辦公室內向同事以言語詆毀政府前在廈門大學肄業時研讀匪幫新民主主義唯物辯證法等反動書刊且於來台後仍與其已投匪之未婚妻郭瓏瓏通信十餘次足徵其思想尚非純正軍事檢察官據以聲請交付感化洵有理由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元 月 十 九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長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元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王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