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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崇德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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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勤總司令部編譯人員訓練班僱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018 【裁判日期】420205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蔡文廉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蔡文廉 男 年二十八歲 浙江崇德縣人 住台北市 業聯勤總司令部編譯人員訓練班 僱員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蔡文廉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蔡文廉於三十八年春共匪渡江前在南京經商陷匪後未即逃出三十九年一月投匪華東人民革命大學受訓同年九十月間感於共匪一切言行全屬欺騙且苦於勞二生活毫無自由乘隙逃滬轉往香港十二月十五日來台先後在聯勤總部外事班及編譯人員訓練班充任僱員經本部保安處查明移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認該被告既在匪校受訓數月之久思想顯有偏頗據以聲請交付感化以促憬悟經覆核無異應予准許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二 月 五 日 書記官 陳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