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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酆都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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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裝甲兵學校英譯員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2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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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2,審聲,0025 【裁判日期】420310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郎裕憲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2)審聲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郎裕憲 男 年二十八歲 四川酆都縣人 住台中市立中學宿舍 業裝甲兵學校英文譯員 在押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條例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郎裕憲交卜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行之   理由 被告郎裕憲前在北京大學肄業時籌組創建社出刊磐石壁報鼓勵自由主義思想駁斥該校職業學生所主持各壁報之言論北平陷匪後欲南下續學藉參加匪南下工作團為掩飾於報到後未參加訓練行動自行離平三十八年五月由滬來台就學國立台灣大學法學院政治系復欲創組新社團出刊磐石壁報因其中有我所見之牛津大學一文係批評英美大學之劣點有促成反美運動之意及饑餓線上一文係敘述一職工被解僱情形涉有共匪思想且以西曆為年號經校方審查認為欠妥不准出刊而未果同年六月二十七日致其弟郎裕豐信中謂不知政府區這樣糟我離開北平實是多此一舉也許再過些時間將使我後悔我們一定會在短時間內再見之語及攻訐現政治社會腐敗又致函北大同學劉志誠言及政府對來台同學毫無照顧食宿發生問題等語同年冬美參議員諾蘭至台大演講時未經當局許可擅撰台大學生告諾蘭書親交諾蘭據云意在請求美國援華去年八月服務在裝甲兵學校時陸軍總部擬將全部譯員納入編制該被告發動反對事經本部獲報查實並奉 國防部四十一年十月九日(41)茂萬字第三五五八號代電飭令拘辦由軍事檢察官偵查以該被告雖無參加匪幫組織及有何叛亂行為然其不滿現實攻訐政府言論荒謬思想左傾認有交付感化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行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三 月 二 十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三 月 十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