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1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1,安潔,2119
【裁判日期】41070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郭獻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1)安潔字第二一一九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郭獻 男 年卅九歲 屏東縣人 住潮州鎮 業農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張元傑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郭獻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緣已決匪徒賴象於卅八年三四月間化名老劉匿居屏東縣潮州鎮江來傳家時與被告郭獻相識自稱係政府推行三七五減租人員使被告調查本村違反三七五減租之大地主嗣相處日久乘機宣傳匪黨好處使填履歷表擬介入匪組織為其拒絕經台灣省務處查覺將該郭獻緝解本部由軍事檢察官偵查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罪嫌提起公訴經訊據被告雖於辯論庭時否認上開事實惟於調查庭時承認賴象曾使其宣傳三七五減租政策調查違反該政策之大地主及拒填履歷表等情不諱惟否認參加匪組織及介交紹另案交付感化人犯葉番弟加入匪組織情事核與台灣省務處及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結果均相符合又提據賴象供證被告未參加或介紹葉番弟參加匪組織屬實及核葉番弟本案原卷亦無參加匪組織事證并經判奉核定交付感化在案被告未參加及介紹葉番弟參加匪組織尚屬可信查三七五減租政策係我政府進行之政策并曾派員下鄉督導賴象斯其鄉農偽稱係政府派員使其調查地主被告誤信為真未加懷疑惟核尚無調查地主及違背三七五減租政策之行為又查行為之處罰刑法第一條規定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被告於拒絕填寫履歷表參加匪組織之時雖已知悉賴家之匪諜身份惟其不告密檢舉之行為係在卅九年六月十三日公佈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及同年四月十九日賴象被捕之前尚不適用該條例第九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名惟其既不檢舉以協助政府肅清匪諜又不向政府自首思想顯已不穩應施予感化教育以資糾正期間另以命令行之起訴書引用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條文應予變更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九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六 月 廿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邢炎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一 年 七 月 三 日
書記官 沙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