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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南市
畢業學校
初小肄業二年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聯勤總部第3被服廠臨時技工
被起訴時年齡
1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聲,0047 【裁判日期】43030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德祥、陳南川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3)審聲字第四十七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王德祥 男年十七歲 台南市人 住台南市 業聯勤縂部第三被服廠臨時技工在押 陳南川 男年十八歲 台南市人 住台南市 業聯勤縂部第三被服廠臨時技工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王德祥陳南川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德祥陳南川均係聯勤縂部第三被服廠臨時技工平日均不滿政府四十二年八月由陳南川唆使王德祥於該廠女廁壁上書辱罵國家 元首文字經該部發覺將該王德祥陳南川壓解本部訊據供認前情不諱思想顯不純正認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該被告等雖不無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之罪嫌惟因年事尚輕認識不清故有此幼稚之舉動情節尚屬輕微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尚属適當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各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欵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二 月 廿 七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