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2)安序字第2439號
原始職業
無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本庭偵訊時對右開如何繕寫自傳交由曾匪永賢陳匪福星介入朱毛匪幫組織如何參加陳福星召開之會議三四次如何吸收羅春霖徐富喜加入匪幫如何於四十年二月逃亡後參加謝匪裕發領導之「支部」活動如何閱讀反動書籍等事實均供認不諱並與該被告自白書相符(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高國泰
起訴日期
民國42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9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三十七年加入朱毛匪幫組織先後受獲案匪幹曾永賢陳福星領導與羅坤春李憲章謝裕發等匪徒參加陳匪福星召開之叛亂會議十餘次三十八年五月吸收羅春霖徐富貴加入匪之組織四十年二月恐懼政府逮捕逃匿尖山復參與謝匪裕發領導之支部受其領導經常開會收集情報研讀匪書企圖顛覆政府四十二年二月二十九日被捕時竟以手榴彈爆炸拒捕(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