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局字第18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五月至四十年六月間參加匪偽玉環縣新浦鄉農民會之組織並參與公審人民林典良旋即槍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又於四十二年九月廿三日負責以同協利帆船為匪偽公營之溫州木材公司載運松板十一方六計二百六十二件重八千公斤由溫州運往寧波收取匪方運費八成與該船共同所有人林舜玉施小法三人均分(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