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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玉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航海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丘聲(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陳作偉(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局字第18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卅八年五月至四十年六月間參加匪偽玉環縣新浦鄉農民會之組織並參與公審人民林典良旋即槍斃(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又於四十二年九月廿三日負責以同協利帆船為匪偽公營之溫州木材公司載運松板十一方六計二百六十二件重八千公斤由溫州運往寧波收取匪方運費八成與該船共同所有人林舜玉施小法三人均分(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大中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丘聲(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陳作偉(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大中審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4款)、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