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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密雲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彰化縣立北斗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3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40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馮晟乾於民國四十年二月中旬擬就反動標語十條指使該校初一學生黃福商抄繕後取回散發於女生教室(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審理人
殷敬文(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2月3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