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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高雄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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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高雄運務段押運工人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0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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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03 【裁判日期】440128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何江燦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三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何江燦 男 年廿八歲 高雄縣人 業台灣省鐵路局高雄運務段押運工人(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馬心聲 右被告因叛亂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何江燦交付感化期間另以令定之   理由 被告何江蔡被訴曾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並於卅九年八月間圖吸收張月娥參加未果等情經訊據被告何江燦矢口否認雖據張月娥於本部偵查庭結證:「卅九年八月間我與何江燦之姘婦李鳳英往高雄訪何江燦在田草埔路上他向我說呂煥章等共黨現在台中霧峯山上為政府派軍包圍他自己也是這種人(指共黨)你不要煩惱我們等機會還問我參加共黨好嗎」等語軍事檢察官認定被告何江燦具有參加匪幫身份起訴唯查該張月娥四十一年九月一日於本部保安處供稱「卅九年舊曆八月十五日我和李鳳英何江燦由彰化到高雄下車後要到何家路上何先生問我要不要參加共產黨組織」經問「何江燦還給你講什麼話」答「別的沒有了」又四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在該處供稱「他問我們一起參加共產黨好嗎我問是什麼組織他說是地下組織是武裝的」各等語均經記明筆錄在卷其中均無被告何江燦表明其為匪幫身份之供述且就其四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在本部保安處所供「我們一起參加共產黨好嗎」一語觀之亦顯見被告何江燦本身尚待加入並未加入匪幫又本部保安處四十三年十一月三日查據被告何江燦前姘婦李鳳英供稱「因為她(指張月娥)兩次陪我去高雄找何(指被告)始由我介紹認識但我一路沒有聽到他們兩人講什麼而且他們兩人也沒有深交照我想來應該不會講什麼機密的話」等語經核與被告何江燦及張月娥所供係屬初識並無深交之情形亦屬相符果被告何江燦具有匪幫身份而當政府加強檢肅匪諜之時該被告亦不致於邂诟之間據向張月娥表明其匪幫身份之理既別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何江燦參加匪幫組織該張月娥之供詞殊難採為認定被告參加匪幫之確證唯就張月娥供證被告何江燦曾誘惑其參加匪幫地下組織之事先後三次尚屬一致第以該張月娥未曾應允加入匪之組織而參加叛亂組織罪又無處罰未遂規定其教唆行為固難論處然被告何江燦思想傾匪應予依法交付感化以資考察糾正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叛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蕭同暉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元 月 十 二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范 明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一 月 廿 八 日 書記官 劉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