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機秘(乙)第72-1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上簽司徒兆新一名卅七年投入青年軍來台嗣畏苦潛逃亡輾轉入空軍通校任中士文書因涉有匪嫌被逮但訊無事証旋送由保密局偵辦認該被告在青年軍時與共匪份子曾發生關係……經核卷判本案被告獲案時祇十八歲其匪嫌部份實無積極佐証逃亡罪甚明確(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上簽司徒兆新一名卅七年投入青年軍來台嗣畏苦潛逃亡輾轉入空軍通校任中士文書因涉有匪嫌被逮但訊無事証旋送由保密局偵辦認該被告在青年軍時與共匪份子曾發生關係……經核卷判本案被告獲案時祇十八歲其匪嫌部份實無積極佐証逃亡罪甚明確(前項案件,經不起訴或減輕或免除其刑者,得按其情節,施以三年以下感化教育)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