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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蒼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陸軍8115部隊上士射擊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3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斌雄係陸軍八一一五部隊上士射擊,於本年三、四月間,先後在該部隊營房第四、六、七號廁所板壁上,以鋼筆書寫「國民黨官僚腐化無能」、「國民黨就要完了」及「國家對不起我們」等荒唐語句。(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三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魏俊生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0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