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07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聲,0075
【裁判日期】440531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吳書提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4)審聲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吳書提(原名朱良權) 男年四三歲 浙江平陽縣人 業南投縣國姓鄉長流國民學校教員 住該校宿舍(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吳書提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 由
被告吳書提于三十七年三至五月在台東霧鹿國民學校任校長期間因政府配米未能按時發給遂生憧憬匪党意念書寫「共產黨來大家有飯吃」字條事後毀去四十一年元月調任台東賓民國民學校校長時閱禁書「阿Q正傳」及「祥林嫂」對左傾魯迅作品深為傾慕四十二年六月任南投縣同富國民學校教員時又書寫「共產党來才好無貧無富才能安全」等字條當時毀去四十三年七月任南投縣親愛國民學校教員時又于導護日記感想欄書寫贊成吳國楨在美國之反動言論等情業據于本部軍事檢察官偵查庭供認不諱核與內政部調查局台灣省調查處調查結果相符又有獲案南投縣親愛國民學校導護日記一冊可憑查被告吳書提閱讀違禁書籍屢次書寫憧憬匪党文字同情反動言論雖尚不構成為有利於判徒之宣傳罪但其思想傾匪已臻顯明軍事檢察庭聲請交付感化以資糾正經核有理由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乱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二 年 五 月 廿 六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五 月 卅 一 日
書記官 劉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