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華陰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機械學校3等3級軍士長
被起訴時年齡
3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警靂判字第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煽惑軍人不守紀律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李宗蔭(審判官)、李尚志(審判官)
書記官
吳多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2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篠明判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在空軍機械學校飛發組辦公室服務期間屢對該組文書士王葆策說:「老王不必認真工作休息休息吧工作是做不完的組長亦不替你報加班費」煽惑其不守紀律四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被告在該校大操場公然發表統情吳國楨在美對我政府之指摘並誣蔑我政府專制之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鍾顯勳(審判長)、袁祖揚(審判官)、陳南堃(審判官)、陳嗣堯(審判官)、李宗蔭(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4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5月14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