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篠明判字第15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在空軍機械學校飛發組辦公室服務期間屢對該組文書士王葆策說:「老王不必認真工作休息休息吧工作是做不完的組長亦不替你報加班費」煽惑其不守紀律四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被告在該校大操場公然發表統情吳國楨在美對我政府之指摘並誣蔑我政府專制之言論(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