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10
【裁判日期】44022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廖 定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〇〇一〇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廖 定 男 年四十一歲 花蓮縣人 業農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馬心聲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廖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廖定對被訴於卅八年間與另案已處決之叛徒陳顯富及其胞弟即另案判刑確定之叛徒廖圳同居台北市廈門街廖圳家中因而明知陳顯富廖圳為匪諜身份而不告密檢舉之事實迭經庭訊均堅不承認其有知匪不報情事查陳匪顯富係於卅九年四月廿九日被捕(見陳匪等叛亂原卷)即在民國卅九六月十三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公佈施行之前是被告就明知陳顯富為匪諜不告密檢舉部分依法尚難律以上開罪刑至被告否認明知其胞弟廖圳為匪諜不告密檢舉部份經提廖圳到庭證稱「我沒有向廖定談過左傾言論及共產黨之事我也為邀他參加共產黨自卅九年三月間從台北市廈門街離開到嘉義吳鳳鄉至我被捕止從未與廖定見過面或通過信」等語固難證明被告知廖圳為匪之身分且核與被告所辯自卅九年二月離開廈門街遷居花蓮後從未與廖圳見面通信不知其去處等情相符看以採信雖被告在台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曾供明知廖圳為匪諜然查其在該總隊所供究係於何時如何得知別無方法證明其確於何時而知再就被告及廖圳所供兩人於民國卅九年二三月間均離開台北市廈門街住所之後均未曾見面或通訊是被告縱屬明知當亦在卅九年二三月以前即係在前開條例公佈施行之前而於該條例頒行後復不能證明其尚知廖匪圳之藏匿處所依法尚難按前開條例繩以知匪不報罪名第查該被告與陳匪顯富曾同處交往並據其在刑警總隊所供陳匪向其發表左傾言論拒絕參加共產黨核與陳匪顯富於另案內所供「廖定是同情共黨尚未參加組織」之語相符(見陳匪顯富卅九年六月七日在保密局原供)足徵其思想殊非純正應予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晉傳棟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二 月 十 八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二 月 廿 四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