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6年間受許匪溪河反動思想教育,「共產主義是現在最理想的思想,他的政策沒有分階級的貧富一樣」……已據各該被告於台中縣警察局或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供認不諱……思想受其薰染,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