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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臺中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36年間受許匪溪河反動思想教育,「共產主義是現在最理想的思想,他的政策沒有分階級的貧富一樣」……已據各該被告於台中縣警察局或台灣省警務處刑警總隊供認不諱……思想受其薰染,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劉齊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1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1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教育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31日
判決書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