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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3)觀艷字第0540號
原始職業
海軍總司令部太倉軍艦航海下士
被起訴時年齡
24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思想錯誤言論荒謬屢經汙衊元首贊揚匪酋並不滿現狀思返匪區凡此情形均據被告自白不諱並有親書之明志書文曰「余身為黨員認為自由中國已無可救藥不足以統一全國故憧憬於共產世界信心已整個垮台考慮已久誌之以明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周洪茂
起訴日期
民國43年3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觀瞻字第15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係本軍太倉軍艦航海下士平時不滿現狀思返匪區致生錯誤觀念言論荒謬並親書明志書文曰「余身為黨員認為自由中國已無可救藥不足以統一全國故憧憬於共產世界信心已整個垮台考慮已久誌之以明志」(其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崔光斗(審判官)
書記官
鮑掄魁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觀瞻字第15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鮑掄魁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6月19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觀瞻,1500 【裁判日期】430619 【裁判機關】海軍總司令部 【受裁判者】李萱 【類  別】裁定書 【裁判全文】 海軍總司令部裁定                       (43)觀瞻字第一五○○號 裁定正本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李萱 男 年二十四歲 北平市人 本軍太倉軍艦航海下士 右列被告因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李萱交付感化三年   理 由 被告李萱係本軍太倉軍艦航海下士平時不滿現狀思返匪區致生錯誤觀念言論荒謬并親書明志書文曰「余身為黨員認為自由中國已無可救葯不足以統一全國故憧憬於共產世界信心已整個垮台考慮已死誌之以明志」軍事檢察官認被告思想不正聲請應予以感化處分合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条第一項第二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六 月 十 九 日 海軍總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崔光斗 本件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鮑掄魁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六 月 十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