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警霆起字第073號
原始職業
空軍岡山氣象第11分隊下士一級測候士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汪平順於四十一年五六月間(日子記不清在台中火車站候車室與在站候車之彰化商業學校之台籍學生楊福財等二三十人閒談時發表言論略謂「國軍是無法反攻的如果聯合國承認了共產黨中國國軍是要解除武裝送回大陸當平民的國軍失敗了我們可以到俄國留學韓戰時美軍裝備最好匪軍裝備落後仍能拖上幾年他們打仗一定同日軍一樣勇敢日本北海道和台灣山地亦很多共匪現在中國內地管得這樣好連美國亦打不過他們(指共匪)」等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德文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