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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屏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警霆起字第073號
原始職業
空軍岡山氣象第11分隊下士一級測候士
被起訴時年齡
2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汪平順於四十一年五六月間(日子記不清在台中火車站候車室與在站候車之彰化商業學校之台籍學生楊福財等二三十人閒談時發表言論略謂「國軍是無法反攻的如果聯合國承認了共產黨中國國軍是要解除武裝送回大陸當平民的國軍失敗了我們可以到俄國留學韓戰時美軍裝備最好匪軍裝備落後仍能拖上幾年他們打仗一定同日軍一樣勇敢日本北海道和台灣山地亦很多共匪現在中國內地管得這樣好連美國亦打不過他們(指共匪)」等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德文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4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警靂判字第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尚志(審判官)
書記官
吳多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5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161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二年五月卅一日在台中火車站候車室與台籍學生楊福財等數十人閒談時發表有利於叛徒之荒謬言論等情(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警靂判字第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審理人
李尚志(審判官)
書記官
吳多佩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6月21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警靂判字第12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吳多佩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6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