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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邳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金門縣政府地政事務所業務員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3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8月1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3)清澈字第29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京滬陷匪後避居上海經其小學老師即匪上海警察學校教官徐啟明之介紹於卅九年二月至偽上海警察局嵩山分局任警察同年三月卄八日逃離上海轉香港來台至金門經發覺被扣……原判王峻峯依參加叛亂之組織論罪(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3)審3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管萃恩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9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刑法(5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9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