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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湘鄉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警霆起字第080號
原始職業
空軍4452部隊9中隊上士文書
被起訴時年齡
2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三年元月至七月間每日晚飯後約同該部隊文書上士李永安至部隊附近荒野散步以閒談方式向李傳播匪共潛艇在台灣新竹岡山等地登陸及白崇禧楊森同坐一車打獵被政府派車把他(指白崇禧楊森)撞倒等不實之消息(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56條)、懲治叛亂條例(6條)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黃德文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5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警霆判字第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廖成駿(審判官)、李宗蔭(審判官)、魏永明(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63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以搖動人心(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妨害治安或動搖人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警霆判字第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廖成駿(審判官)、李宗蔭(審判官)、魏永明(審判官)
書記官
魏永明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1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警霆判字第2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傳播不實之消息足以搖動人心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6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永明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1月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