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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全椒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省立花蓮工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正(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葉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0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5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道係中央軍事政治學校第一分校第七期畢業,卅四年參加前軍員會調統局工作,曾任汽車修理所技術員暨中美合作所汽車隊少校隊長等職,後經該局介充善後救濟事業委員會總務組組員。卅八年五月,上海棄守,該會即被匪方接收,王仍留供原職,并將經管汽車十八輛交與匪方,作為投靠資本。同年底匪方將該會與資源委員會合併,改為華東區工業部,王亦轉任該部秘書處科員,迨卅九年五月,始被匪方裁撤,復投入華東財經學校受訓二月,同年八月因懾於匪方恐怖政策,逃離該校即往香港,本年二月來台,曾向該局報到,並自謀花蓮工業學校教員公職。(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正(審判長)、尤雄章(審判官)、倪漢雲(審判官)
書記官
葉俊洲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0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葉俊洲
終審日期
民國43年11月1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