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35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王道係中央軍事政治學校第一分校第七期畢業,卅四年參加前軍員會調統局工作,曾任汽車修理所技術員暨中美合作所汽車隊少校隊長等職,後經該局介充善後救濟事業委員會總務組組員。卅八年五月,上海棄守,該會即被匪方接收,王仍留供原職,并將經管汽車十八輛交與匪方,作為投靠資本。同年底匪方將該會與資源委員會合併,改為華東區工業部,王亦轉任該部秘書處科員,迨卅九年五月,始被匪方裁撤,復投入華東財經學校受訓二月,同年八月因懾於匪方恐怖政策,逃離該校即往香港,本年二月來台,曾向該局報到,並自謀花蓮工業學校教員公職。(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