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聲,0123
【裁判日期】430813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羅炳南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3)審聲字第一二三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羅炳南 男 年廿歲 嘉義縣人 住台北市 業無 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羅炳南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羅炳南遊閒無業於四十二年冬往嘉義寄居舅家至本(四十三)年六月六日在嘉義公園游泳畢返家經中山路傍憩蔭時以樹枝就地書寫侮辱 總統詞句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認其行為尚無刑罰罪名惟其行為偏頗思想欠正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聲請交付感化前來經核無異自應照准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八 月 五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
審判官 邢炎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八 月 十 三 日
書記官 魏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