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書記官
魏俊生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13
【裁判日期】44031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翁金燦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13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翁金燦 男 年卅一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教員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黃先歐
右被告因違反檢肅匪諜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翁金燦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被告翁金燦曾因失業不滿現實思想傾匪被訴於民國四十三年九月十二日在苗栗鎮向房東謝阿統鄰居李阿黃(起訴書誤為李阿旺)散佈時局緊張台灣將有空襲共產黨定於同年十一月美國議員選舉時或聖誕節前後或四十四年元月期間攻台等謠言搖動人心罪嫌查該罪之成立以向不特定之人散佈謠言或傳播不實之消息而發生搖動人心之事實構成要件本件經訊據被告以匪將攻台時局緊張等消息係閱報所得否認有向謝阿統傳述不實之消息及與謝阿統普通談話時亦無李阿黃在場等語嗣經傳據謝阿統到庭結證與被告所供相符其中李阿黃迭經傳喚因年邁未到庭但既經本部調查結果該李阿黃并未在場聽聆談話內容此外并無其他人等在場或向他人談論不實之消息之事證則被告縱有談論不實之消息但其談論對象為特定之謝阿統而非非特定之人此其一又查上年九月上旬匪軍礮轟金門大陳諸島後叫囂攻台不止一日我方報紙紛加揭露并分析情況呼籲加強防空設備以提高人民警覺避免損失則被告被控談論之言詞尚與謠言及不實之消息不盡相同亦無搖動人心之事實或有搖動人心之虞此其二綜上以與被告被訴犯罪事實與犯罪構成要件尚未合適惟查被告思想傾匪不滿現實曾與自首份子林希鵬於上年六月談論傾匪言論林希鵬供明屬實自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起訴書引用條文應予變更
據上論結應依戒嚴法第八條第二項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叛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蕭與規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三 月 九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
審判長 范 明
審判官 彭國壎
審判官 邢炎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書記官 魏俊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