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全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家務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14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管萃恩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聲,0148 【裁判日期】430924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蔣朝淳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3)審聲字第一四八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蔣朝淳 女 年二十六歲 廣西全縣人 住台北市 無業 在保 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蔣朝淳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軍事檢察官聲請書略稱「被告蔣朝淳供認於三十九年二月間考入匪桂林革命大學受訓四月結業後被派往平南縣作訪問二作旋因懷孕請假經廣州四桂林至廣州時即赴香港於四十年四月來台等語不諱該被告考入匪革命大學受訓結業後復被派作訪問工作思想行為顯不純正有交付感化必要」等語經卷查屬實按被告雖身居共匪淫威之區然其投考匪共革命大學要難謂非出於被告自由之意思而竟參與受訓並作訪問軍事檢察官認其思想不正據以聲請交付感化不無理由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各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九 月 二 十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周咸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九 月 廿 四 日 書記官 管萃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