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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長山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4)理珍起字第121號
原始職業
新中國出版社少校編輯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三十八年八月上旬於叛逆陳明仁宣佈叛變後一星期左右奉向紫玖之命為陳逆押送「告官兵書」一批約重四五公斤至陸軍第一百軍擬交送該軍參謀長(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30條1項)、刑法(26條)、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許玉琳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6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玷字第1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刑法(26條)、刑法(30條)
審理人
夏明翼(審判長)、向興殷(審判官)、姚錫玖(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2月3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理玷字第01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幫助煽惑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刑法(26條)、刑法(30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鍾衡平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2月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理玷,0159 【裁判日期】441203 【裁判機關】國防部 【受裁判者】周榮華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國防部判決                  四十四年度理玷字第一五九號 公訴人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周榮華 男 年三十八歲 山東省長山縣人 新中國出版少校編輯 在押 指定公設辯護人 張西京 右被告因叛亂一案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周榮華幫助煽惑軍人逃叛未遂處有期徒刑五年   事實 周榮華係本部新中國出版社少校編輯於民國三十八年八月間任第一兵團司令部政工處少校科員時適該兵團司令陳逆明仁宣佈叛變因恐所属部隊不肯附匪遂由該部政工處副處長向紫玖派該周榮華持同致陸軍第一百軍參謀長函一件及陳逆「告官兵書」一批(約重四五公斤)至陸軍一百軍司令部當為該軍哨兵所扣於釋出後輾轉來台經本部總政治部查覺送由軍事檢察官訴請審判 理由 被告周榮華對其於三十八年八月上旬持陳逆明仁「告官兵書」至第一百軍之事實業據其於本部偵審中供認不諱復有被告之自白書附卷可按核與本部總政治部調查所得情節亦属相符是其犯行己極明顯雖據被告辯稱「押送告官兵書係於脅迫下奉令行之并非故意且其時一百軍業隨陳逆叛變軍長杜鼎并簽署所謂和平宣言「我之被脅迫押送文告顯非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逃叛」等語第查向紫玖派其持送陳逆明仁「告官兵書」係促其煽惑一百軍附匪此項違法之命令被告本無服從之義務且據被告供稱「向紫玖叫我送告官兵書時很和平的態度對我說不過是命令口氣」足見當時并無威脅情形何得據為不負刑責之藉口復參以當時指揮第一百軍之華中長官白崇禧四十年元月二十五日函稱「程潛陳明仁兩逆附匪後第一百軍陷於危境然該軍長效忠党國仗義不屈終能與本署取得連結絡率部突圍至八月一日程陳兩逆降匪通電內并無該杜軍長署名」(詳見劉雲楷等叛亂等罪一案審理卷第三宗白崇禧復前周總長函)是第一百軍并未叛變附匪已属彰彰明甚該被告於陳逆明仁叛變後為其致送「告官兵書」於第一百軍以促其附匪雖當為該軍哨兵所扣而該軍亦未聽從其煽惑仍應構成幫助煽惑軍人逃返未遂罪惟查被告所犯係属幫助又屬未遂且於陳逆變未久卒能乘隙脫離叛部其情不無可憫爰依法遞減其刑以勵自新 據上論結應依戰時陸海空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            第十一款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本部軍事檢察官 趙子璋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十四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議庭 審判長 夏明翼 審判官 向興殷 審判官 姚錫玖  中 華 民 國 四十四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鍾衡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