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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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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興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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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2594號
原始職業
家事
被起訴時年齡
40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接受匪命來台為匪搜集各種情報之事實(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政治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周咸慶(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9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錢克顯王瑤君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馬光漢(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三十八年十二月間在上海由匪幹李任子吳克堅等派來台策反其父即當時任國防部高參室中將主任錢卓倫為匪工作於民三十九年初來台以匪區一般情形良好試探其父態度遭受斥責後知其父反共意志堅定遂中止策反……李匪復派王瑤君來台協助策反工作(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錢克顯因任南投縣政府財政科長得以參加台灣省財政會議獲悉政府四十一年度預算數字告知王瑤君用秘密通信方法共同將政治上祕密消息寄給匪方等情(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2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錢克顯王瑤君(女與錢為夫妻)受匪命策反其父錢卓倫(前國防部高參室中將主任已退役)為匪工作於三十九四十年間先後來台以匪區一般情形良好試探其父遭受斥責知父反共意志堅定遂中止策反(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嗣錢克顯以南投縣財政科長之便將台省府四十一年預算數字告知其妻王瑤君以秘密通信方法告知匪方案(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2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14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錢克顯王瑤君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劉志增(審判官)、馬光漢(審判官)、蕭宣哲(審判官)、夏明翼(審判官)
書記官
王建炎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證字第23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共同將政治上之秘密消息交付叛徒

以其他方法使軍人逃叛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2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1項11款)、懲治叛亂條例(4條2項)、刑法(28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2月13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