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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煙台市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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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修船
被起訴時年齡
4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1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聲,0018 【裁判日期】430116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王起元、王子芳、王文燦、梁文卿 【類  別】裁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3)審聲字第十八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王起元 男 年四十六歲 山東煙台人 住基隆市 業修船 在保     王子芳 男 年三十五歲 山東煙台人 住基隆市 業無 在保     王文燦 男 年五十四歲 山東煙台人 住基隆市 業清道夫 在保     梁文卿 男 年四十四歲 山東福山人 住基隆市 業基隆市中正區公所戶籍員 在保 右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文 王起元王子芳王文燦梁文卿各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理由 本件軍事檢察官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起元於三十四年七月在山東牟平被匪俘獲接受匪訓二月同年九月派充匪區村幹同年十月又在匪煙台公安局受訓三月始行逃離被告王子芳於三十四年八月匪陷煙台後在匪牟平保甲訓練班受訓二月三十五年春派充匪區小學教員歷時一年至三十六年六月經匪煙台公安局拘捕予以訓練至三十七年三月始行釋放並囑為匪工作惟僅口頭應允並無實際從事工作被告王文燦於三十六年六月經匪煙台公安局拘捕予以訓練至三十七年三月釋放囑為匪工作亦僅口頭應允並無實際從事工作被告梁文卿於三十年春在山東福山被匪俘獲由匪特之訓練班訓練半月後釋回囑為匪工作亦僅口頭應允並未實際從事工作案經國防部保密局查悉移送本部偵辦經傳訊該被告等均供認前情不諱雖核其所為或難遽論刑責或屬情節輕微惟既曾接受匪訓其或担任匪職思想難免受其毒害仍均有予以感化處分之必要軍事檢察官據以聲請裁定前來經覆核無異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八條第   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元 月 廿 三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彭國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元 月 廿 六 日 書記官 杜蔭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