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檢索
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日照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4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聲字第0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胡榮華范聰明崔亞中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范聰明曾向胡榮華、張玉霞稱道匪黨,並將胡榮華所書參加共產黨字條出示張玉霞。(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3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暫無資料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0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