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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信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北港初級農業學校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施巨源葉光中雖均查無參加為匪之積極證據惟既據於本部保安處調查時分別供認因常聽潘匪承德之反動言論致思想亦發生偏差及曾閱讀八月裡的鄉村與馬寅初所著經濟學大綱等反動書籍等情不諱且查被告葉光中前任教時雨中學時向該校圖書館室借取之春華郁達夫文集葉聖陶文集老舍文集圍城各一本經在該被告葉光中處一併查獲送由本部政治部審查均係內容反動更足見其常讀反動書籍思想顯有受毒該被告施巨源葉光中應各予交付感化以資匡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所犯法條及條次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