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聲,0211
【裁判日期】43031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邱河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3)審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邱河生 男年二十七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中國石油公司錦水礦場礦丁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達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邱河生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之
理 由
被告邱河生與自首份子謝裕發及另案被告 等同係中國石油公司員工常聽謝裕發 一 政府言論并于三十八年七月謝裕發發動增薪運動 亦響應簽名等 業據在國防部保密局供明在卷軍事檢察官認其思想行為不無受匪影響錯誤之 聲請交付感化以令攷查糾正核無不合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條第一項第二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四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書記官 陳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