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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苗栗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中國石油公司錦水礦場礦丁
被起訴時年齡
2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常聽謝裕發等有不滿政府言論,并于三十八年七月,謝裕發發動增薪運動時,該被告亦響應簽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2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14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邱河生常聽謝裕發等不滿政府,讚揚匪幫言論,認其思想不無受其影響(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5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受謝裕發、陳新錦等之主使利用,參加謝等所召集邀約之聚會,聆聽匪幫理論,抨擊政府(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52-1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5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興康字第068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189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常聽謝裕發等有不滿政府言論,并于三十八年七月,謝裕發發動增薪運動時,該被告亦響應簽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6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清澈字第35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聽講反動宣傳,思想偏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1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密(乙)第12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曾聽講反動宣傳,思想偏頗(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3年12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密(乙)第122-7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暫無資料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立人(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理琦字22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文件字號
(42)審聲字第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常聽謝裕發等有不滿政府言論,并于三十八年七月,謝裕發發動增薪運動時,該被告亦響應簽名(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陳道源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2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陳道源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1月21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3,審聲,0211 【裁判日期】430317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邱河生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                    (43)審聲字第二一一號 聲請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邱河生 男年二十七歲 苗栗縣人 住苗栗縣 業中國石油公司錦水礦場礦丁在押 右聲請人因被告達反檢肅匪諜案件聲請交付感化本部裁定如左   主 文 邱河生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之   理 由 被告邱河生與自首份子謝裕發及另案被告   等同係中國石油公司員工常聽謝裕發  一 政府言論并于三十八年七月謝裕發發動增薪運動    亦響應簽名等 業據在國防部保密局供明在卷軍事檢察官認其思想行為不無受匪影響錯誤之 聲請交付感化以令攷查糾正核無不合應予照准除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外爰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條第一項第二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四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王名馴  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三 年 三 月 十 七 日 書記官 陳道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