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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本溪縣
畢業學校
長春法政大學畢業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4562號
原始職業
埔里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38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鄭世瀛於廿九年七月由東北原籍經北平、石家莊轉入匪華北聯合大學受訓後,由匪派赴匪偽晉察冀邊區第五專員公署民政科及司法科工作。三十五年十月二十日,經匪邵天任、謝重介紹,正式加入匪黨組織,由匪徐慎領導,未幾,即與匪方失去聯絡。卅七年十一月間,又由東北經北平輾轉來台,雖未發現積極叛亂事證,但亦未向政府自首。(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鄭世瀛於二十九年七月,於其原籍瀋陽陷敵偽期間,惑於匪幫偽裝抗日之號召,經北平而至石家莊,轉入朱毛匪幫竊據地區,為匪扣留,輾轉考查至三十一年,被送入匪華北聯合大學受訓。三十二年春,由匪派赴匪偽晉冀察邊區第五專員公署民政科司法科工作,嗣又調派匪偽繁峙縣政府等地工作。三十五年十月二十日,於哈爾濱,經其同學,即哈爾濱地方法院院長邵天任及陳重介紹,填表交匪東北局組織部,核准參加匪幫,嗣受匪幹徐慎之命,允先回瀋陽自行謀求工作,再往長春聯絡工作,惟該鄭世瀛至瀋陽後,即未再與匪幫聯絡……鄭世瀛既未自首,亦未登記。(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4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世瀛於二十九原籍瀋陽陷敵偽期間,惑於匪幫偽裝抗日號召,經北平而至石家莊,轉入匪幫竊據地區,為匪扣留考查。至三十一年,被送入匪華北聯大受訓。三十二年春,由匪派充司法及縣政工作。三十五年,於哈爾濱參加匪黨,嗣受匪幹徐慎之命,允先回瀋陽自行謀求工作,再往長春聯絡,惟至瀋陽後,即未再與匪幫聯絡……鄭世瀛既未自首,亦未登記。(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4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5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世瀛部分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劉志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本件被告鄭世瀛,於民國二十九年七月間,經北平至石家莊,入朱毛匪幫竊據地區,為匪扣留,輾轉考查,迨三十一年,被送匪華北聯合大學受訓。三十二年春,派赴匪偽晉冀察邊區第五專員公署司法科練習辦事,同年秋轉入偽第二專署所轄繁峙縣政府司法科充書記官,旋被扣押至三十五年八、九月間,釋放於十月二十日,送至哈爾濱,當經同學,即哈爾濱地方法院院長邵天任及陳重介紹,填表交匪東北局組織部,核准參加匪黨,嗣受匪幹徐慎命,允先回瀋陽自謀職業,再往長春候與匪聯絡工作,惟至瀋陽後,未去長春與匪聯絡……被告鄭世瀛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雖在懲治叛亂條例頒行前,但迄未宣佈脫離匪黨,亦未向政府自首,仍屬在繼續狀態中。(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世瀛於二十九年,原籍陷敵偽期間,惑於匪幫偽裝抗日號召,經北平而至石家莊,轉入匪幫竊據地區,為匪扣留,考查至三十一年,被送入匪華北聯大受訓。三十二年春,由匪派充司法及縣政工作,三十五年於哈爾濱參加匪黨,嗣受匪幹徐慎之命,允先回瀋陽自行謀求工作,再往長春聯絡,惟至瀋陽後,即未再與匪幫聯絡……鄭世瀛既未自首,亦未登記。(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萬國道德會之主持人為誰應切實根究其來歷具報此一組織為匪利用之嫌疑極大應再徹底查究呈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萬國道德會之主持人為誰應切實根究其來歷具報此一組織為匪利用之嫌疑極大應再徹底查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安評字第3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萬國道德會原係一主張讀經尊儒之民間團體,創於民國七年,首任會長為衍聖公孔德成。民國卅四、五年為其極盛時期,有會眾百萬,各級學校八百餘所,卅七年台灣始設分會,卅九年南京總會遷台灣,首任會長為吳鐵城先生……迄今為止尚未發現該會有利用會務為匪不法事證。至該會台中市分會,於四十年六月六日由王履仁(即本案被告鄭子東)、盧宗濂、粟直、盧中天等廿一人發起……本案被告鄭子東(即王履仁)為籌備主委……被告鄭子東(即王履仁)在本部除訊明有明知其子鄭世瀛(又名鄭宜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行外,其本身與匪黨尚無組織關係,亦未發現其利用萬國道德會為匪活動事證。惟以該道德會人數眾多、入會簡單……難免良莠不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來甲(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4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萬國道德會原係一主張讀經尊儒之民間團體,創於民國七年,首任會長為衍聖公孔德成。民國三十四、五年為其極盛時期,有會眾百萬,各級學校八百餘所,三十七年台灣始設分會,三十九年南京總會遷台灣,首任會長為吳鐵城先生……迄今為止,尚未發現該會有利用會務為匪不法事證。至該會台中市分會,於四十年六月六日由王履仁(即本案被告鄭子東)、盧宗濂、粟直、盧中天等二十一人發起……被告鄭子東(即王履仁)在本部除訊明有明知其子鄭世瀛(又名鄭宜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行外,其本身與匪黨尚無組織關係,亦未發現其利用萬國道德會為匪活動事證。惟以該道德會人數眾多、入會簡單……難免良莠不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7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世瀛於三十五年在哈爾濱參加匪黨,三十七年來台後,未向政府自首,亦未宣佈脫離匪黨,認仍在繼續狀態中,惟查尚無為匪工作事證。(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萬國道德會原係一主張讀經尊儒之民間團體,創於民國七年,首任會長為衍聖公孔德成。民三十四、五年為其極盛時期,有會眾百萬,各級學校八百餘所,三十七年台灣始設分會,三十九年南京總會遷台灣,首任會長吳鐵城……迄今為止,尚未發現該會有利用會務為匪不法事證。至該會台中市分會,於四十年六月六日由被告鄭子東等二十一人發起,由被告為籌備主委……被告鄭子東除訊明有明知其子鄭世瀛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行外,其本身與匪黨尚無組織關係,亦未發現其利用萬國道德會為匪活動事證。惟以該道德會人數多、入會簡單,難免良莠不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7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0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鄭世瀛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劉志增(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7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