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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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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本溪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書字號
(44)安准字第4562號
原始職業
萬國道德會台中分會常務理事
被起訴時年齡
5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鄭子東……三十七年九月間,由北平隨萬國總會來台,惟在北平時,其子鄭世瀛曾將在匪方受訓即參加匪幫組織情形詳為告知,來台後,其父子二人雖不常住一處,但遇從仍密,迄未將鄭世瀛為匪情事,向政府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4年11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4)審特字第11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范明(審判長)、周咸慶(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2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6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世瀛)三十七年舊曆八月,瀋陽局勢吃緊,前往北平與其家人團聚,將在匪區被監視及回瀋陽後未遵匪命往長春與匪聯絡、不敢留居北平、恐遭匪害等情,稟明其父鄭子東,遂於三十七年,先後離平來台……鄭子東來台後,明知鄭世瀛為匪諜,迄四十四年六月八日,本案被破獲時止,仍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羅列(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3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4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鄭世瀛)三十七年舊曆八月,瀋陽吃緊,前往北平與其家人團聚,將在匪區被監及回瀋陽後未遵匪命往長春與匪聯絡、不敢留居北平、恐遭匪害等情,稟明其父鄭子東,遂於三十七年,先後離平來台……鄭子東來台後,明知鄭世瀛為匪諜,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42-11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發還復審(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台統(二)進字第055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傅亞夫(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4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典兼字第92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5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復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彭國壎(審判官)、王名馴(審判官)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鄭子東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劉志增(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雖其所知在三十七年十月間,然迄被告鄭世瀛於四十四年六月初被捕時止,未向政府檢舉,仍亦無解於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責。(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子東明知其子為匪諜,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12-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02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萬國道德會之主持人為誰應切實根究其來歷具報此一組織為匪利用之嫌疑極大應再徹底查究呈報(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24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該萬國道德會之主持人為誰應切實根究其來歷具報此一組織為匪利用之嫌疑極大應再澈底查究(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安評字第32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萬國道德會原係一主張讀經尊儒之民間團體,創於民國七年,首任會長為衍聖公孔德成。民國卅四、五年為其極盛時期,有會眾百萬,各級學校八百餘所,卅七年台灣始設分會,卅九年南京總會遷台灣,首任會長為吳鐵城先生……迄今為止尚未發現該會有利用會務為匪不法事證。至該會台中市分會,於四十年六月六日由王履仁(即本案被告鄭子東)、盧宗濂、粟直、盧中天等廿一人發起……本案被告鄭子東(即王履仁)為籌備主委……被告鄭子東(即王履仁)在本部除訊明有明知其子鄭世瀛(又名鄭宜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行外,其本身與匪黨尚無組織關係,亦未發現其利用萬國道德會為匪活動事證。惟以該道德會人數眾多、入會簡單……難免良莠不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陳來甲(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1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47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萬國道德會原係一主張讀經尊儒之民間團體,創於民國七年,首任會長為衍聖公孔德成。民國三十四、五年為其極盛時期,有會眾百萬,各級學校八百餘所,三十七年台灣始設分會,三十九年南京總會遷台灣,首任會長為吳鐵城先生……迄今為止,尚未發現該會有利用會務為匪不法事證。至該會台中市分會,於四十年六月六日由王履仁(即本案被告鄭子東)、盧宗濂、粟直、盧中天等二十一人發起……被告鄭子東(即王履仁)在本部除訊明有明知其子鄭世瀛(又名鄭宜時)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行外,其本身與匪黨尚無組織關係,亦未發現其利用萬國道德會為匪活動事證。惟以該道德會人數眾多、入會簡單……難免良莠不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6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7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鄭子東知其子為匪諜,未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萬國道德會原係一主張讀經尊儒之民間團體,創於民國七年,首任會長為衍聖公孔德成。民三十四、五年為其極盛時期,有會眾百萬,各級學校八百餘所,三十七年台灣始設分會,三十九年南京總會遷台灣,首任會長吳鐵城……迄今為止,尚未發現該會有利用會務為匪不法事證。至該會台中市分會,於四十年六月六日由被告鄭子東等二十一人發起,由被告為籌備主委……被告鄭子東除訊明有明知其子鄭世瀛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罪行外,其本身與匪黨尚無組織關係,亦未發現其利用萬國道德會為匪活動事證。惟以該道德會人數多、入會簡單,難免良莠不齊。(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7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069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杰(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二)字第04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鄭子東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蕭宣哲(審判官)、劉志增(審判官)
書記官
史文生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諳字第54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7月18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杜蔭桐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7月1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