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高(二)第00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民三十八年十二月間在上海由匪幹李任子吳克堅等派來台策反其父即當時任國防部高參室中將主任錢卓倫為匪工作於民三十九年初來台以匪區一般情形良好試探其父態度遭受斥責後知其父反共意志堅定遂中止策反……李匪復派王瑤君來台協助策反工作(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錢克顯因任南投縣政府財政科長得以參加台灣省財政會議獲悉政府四十一年度預算數字告知王瑤君用秘密通信方法共同將政治上祕密消息寄給匪方等情(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第122-2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錢克顯王瑤君(女與錢為夫妻)受匪命策反其父錢卓倫(前國防部高參室中將主任已退役)為匪工作於三十九四十年間先後來台以匪區一般情形良好試探其父遭受斥責知父反共意志堅定遂中止策反(脅迫、煽惑或以其他方法使軍人、公務員不執行職務、不守紀律或叛逃者)
嗣錢克顯以南投縣財政科長之便將台省府四十一年預算數字告知其妻王瑤君以秘密通信方法告知匪方(將軍事政治上之秘密文書、圖表、消息或物品洩漏或交付叛徒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