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5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遂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98條)、懲治叛亂條例(7條)、刑法(56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2月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劉齊
終審日期
民國44年7月23日
判決書內容
【裁判字號】44,審特,0056
【裁判日期】440706
【裁判機關】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受裁判者】陳貽林
【類 別】判決書
【裁判全文】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 (44)審特字第五六號
公訴人 本部軍事檢察官
被 告 陳貽林 (即何應隆)男 年廿六歲 福建福州市人 本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受訓隊員 在押
指定辯護人 本部公設辯護人 羅 鎮
右被告因叛亂及逃亡案件經軍事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部判決如左
主文
陳貽林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褫奪公權十年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遂處有期徒刑六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月褫奪公權十年
事實
被告陳貽林於四十三年十月經嘉義縣警察局甲午檢查獲送本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第三中隊收容同年十二月五日撥補陸軍第四軍第二四師補充營服役至四十四年三月十四日無故潛逃於翌日在台中車站被憲兵隊拘獲解部迨四月四日轉送該總隊第二中隊管訓次日上午在該隊廁所門上用藍水鋼筆書寫「像這種的職訓可比俘虜集中營一樣」及「反中抗美」又同時在隔璧另一廁所門上書寫「這就是投向自由嗎」及「反中抗美」等字樣迄同日下午又書寫「毛澤東萬歲」及「像這樣的職訓好比俘虜集中營一樣」及「反中抗美」等反動標語經發覺將其解案由軍事檢察官偵查並呈奉 國防部(44)理玖字第九○八號令核准將逃亡部份授權本部審判一併起訴
理由
被告陳貽林對於本年三月十四日在陸軍第四軍第二四師補充營服役中無故潛逃翌日在台中車站被憲兵拘獲及四月五日先後兩次在本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第二中隊廁所門上書寫「像這種的職訓可比俘虜集中營一樣」「反中抗美」「毛澤東萬歲」等反動標語各事實業據該被告在偵審各庭均供認不諱核與台中憲兵隊及本部職業訓導第一總隊分別呈報情形亦屬相符並有其自白書及原反動標語以臘紙臨模附卷可證是該被告在戒嚴期間擅自逃亡於次日即被逮捕尚未逾三日應以戒嚴地域無故離役未遂犯論至其先後在職訓總隊全隊官兵及隊員公眾使用之廁所門上書寫反動標語係基於同一概括之犯意應以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罪論且與其所犯逃亡罪係各別起意應予分論併罰
據上論結應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八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前段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八條第十五條懲治叛亂條例第七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刑法第卅七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六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軍事檢察官端木棪蒞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六 月 卅 日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
審判官 殷敬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四 十 四 年 七 月 六 日
書記官 劉 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