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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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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丹陽縣
畢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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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字號
(45)安元字第2593號
原始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台中區運輸處站檢查員
被起訴時年齡
41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七年間參加匪新四軍從事游擊工作二十九年十二月十日加入匪黨組織三十四年間接受匪蘇中區公安局指使返回原籍丹陽為匪工作由匪幹陳志領導同年八九月間奉匪命赴南京策動在空軍供職之叔顧森為匪工作……顧瑛抵台後出居林淵清家中約有三月並將為匪任務告知林淵清希望林淵清一同為匪工作經林拒絕……又於三十七年起至四十二年止與匪方通訊約十餘次並將台灣公路交通情形報告匪方四十二年八月間自知身份暴露遂於匪方斷絕聯絡四十三年七月間雖曾向政府申請辦理附匪登記但將參加匪黨組織及策動顧森等重要部分均予隱匿。(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宋定亞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5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審特字第2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周咸慶(審判長)、王名馴(審判官)、彭國壎(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2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顧瑛部份核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刑法(59條)、戒嚴法(8條2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孟昭習(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七年春因原籍陷於日寇乃參加丹陽縣自衛隊受匪幹管文尉之領導以後該隊輾轉改為新四軍挺進縱隊……三十五年七月啣匪幹孫立本之命往南京試說其堂叔即聲請人顧森為匪策反空軍經顧森嚴拒未果同年十月來臺灣省公路局任職仍受匪幹陳志孫立本囑與前在丹陽充偽軍翻譯之臺籍即聲請人林淵清聯絡並告知所負匪方任務與身份邀其合作亦被林所拒嗣又與匪方通信十數次將臺灣省公路局車輛數目營業收入公路局編制及里程表圖等件先後寄匪三十八年顧森隨軍撤退來臺顧瑛復兩度故將以前所談匪事再向其試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2月2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3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抗日時期參加匪新四軍挺進縱隊至二十九年冬正式加入匪黨為匪工作迨抗戰勝利後於三十五年七月及三十八年先後在南京台灣等地試探顧森意志企圖使之為匪策反工作復將匪方任務與身份告知林淵清邀其合作均為顧林嚴二人拒未果。(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第32-4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未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3月3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30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顧瑛林淵清部份撤銷

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孟昭習(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廿七年春因原籍陷於日乃參加丹陽縣自衛隊受匪幹管文蔚之領導以後該隊輾轉改為新四軍挺進縱隊仍從事於該隊二十九年冬加入匪黨後又受匪幹陳志指使入敵偽工作……三十五年七月啣匪幹孫立本之命往南京試說其堂叔即聲請人顧森為匪策反空軍經顧森嚴拒未果同年十月來台灣省公路局任職仍受匪幹陳志孫立本囑與前在丹陽充偽軍翻譯之臺籍即聲請人林淵清聯絡並告知所負匪方任務與身份邀其合作亦被林所拒嗣又與匪方通信十數次將臺灣省公路局車輛數目營業收入公路局編制及里程表圖等件先後寄匪三十八年顧森隨軍撤退來臺顧瑛復兩度故將以前所談匪事再向其試探。(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字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在抗戰期間參加匪新四軍挺進總隊至廿九年冬正式加入匪黨為匪工作於卅五年七月及卅八年在南京台灣等地試探被告顧森林淵清。(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張羣(總統府秘書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4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機秘(乙)字第42-10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字第043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顧瑛 林淵清部份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寔行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自為判決,有改判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孟昭習(審判官)、沙輝(審判官)、徐鎮球(審判官)、周子方(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準譽字第36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5月9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6)覆高(一)字第1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顧瑛林淵清部份撤銷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2條1項)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李者安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5月1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