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45)曙暄檢字第030號
原始職業
南投團管電幹部隊少校組長
被起訴時年齡
3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曾於四十四年元月廿七日上午八時卅分發現該團二十三號廁所內書有「中央發薪太不公校級要拿非主管加給尉官就該死,不如去找毛澤東」之煽惑性標語,當即面報大隊指導員楊逢春,並領往查看,詎相隔二旬鐘該標語竟已為人擦去,痕跡全消,次(二)月十七日晨,復據同團第四隊上校情報員丁寅賢報告於原廁所內木板上又發現「共產黨是英雄」之反動標語,該團據報,急將木板鋸下暨連同該案研判處理經過一併呈報陸軍總部,卒經總部檢同證物木板及齊員自傳、資歷表、日記、信件等各項資料函送內政部調查局鑑定,終據鑑定結果,齊員筆跡與木板上之字跡完全相同(以文字圖畫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者)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7條)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邱志新
起訴日期
民國45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