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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宜興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空軍訓練司令部訓練研究室同准尉三級文書官
被起訴時年齡
26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篠明判字第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劉碧嵩(審判長)、袁祖揚(審判官)、趙樹基(審判官)
書記官
蔣憲仲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8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感思字第1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楊仲文係空軍訓練司令部訓練研究室同准尉三級文書官於四十四年二月至三月在嵌頂候命時與蓄意投匪之姚金生相處頗得其時姚金生在言談中表示欲竊機飛往大陸匪區楊仲文明知其為匪諜而不予舉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大維(國防部部長)、彭孟緝(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字第112-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四年二三月間在崁頂候命時與蓄意頭匪之姚金山鄉處頗得其時姚在言談中表示遇竊機飛往大陸匪區楊仲文知情不報(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張羣(總統府秘書長)、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5年11月2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5)機秘(乙)字第112-10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6)台統(二)泰字第00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黃鎮球(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5)覆普(一)字第1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徐鎮球(審判官)、謝雪樵(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6年1月17日
審理機關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5)篠明判字第2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蔣憲仲
終審日期
民國46年1月17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