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98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雷震聲何巖琨對於參加叛亂組織或為匪工作幫助叛亂之情節尚無具體事實無其他有力佐證自難據認有為叛徒刺探蒐集傳遞關於軍事上之秘密……該被告等身居匪區甚久且來往福州及白犬島多次足見並非忠貞之士惟輕微認有交付感化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書記官
杜蔭桐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