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琦字第236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於四十一年冬,余順澤代表該公司隨同香港工商觀光團赴廣州參加匪華商物資交流會……與該觀光團中華潤公司等多家合股,承運匪廣州貿易處棉仔油一批至港脫售,換購西藥一批運往匪區,為亞新公司分得利潤港幣二三千元。(為叛徒購辦運輸或製造軍械彈藥或其他供使用物資者)
四十三年舊曆五月間聲請來台後,僅將其卅九年七月代表美記行赴北平參加匪召集之進出口貿易會議一節向政府自首。(自首或反正來歸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余伯泉(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