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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平陽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均應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大於等於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修加添修加煥盧加守跟隨吳賢取與匪逸退瑞安居於共匪吳松家中等情據起訴論肯認係觸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惟被告修加添修加煥盧加守等始終否認有叛亂情事即該被告吳賢取亦供認:「他們捕漁我曉得沒有加入共匪」等語……復經南麂忠孝村長吳明堪等一致保證又無其他犯罪佐證是被告修加添修加煥盧加守等犯罪不能證明未便使負刑責惟查該修加添等受匪渲染日久思想不無問題認有感化之必要應分別情節施以感化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馮開誠(審判官)、孫恆瑞(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5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157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修加添修加煥盧加守罪證不足惟逗留匪區日久思想自已受其薰染(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有提出刑度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7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修加添等三名亦同吳退入匪區於四十一年九月間吳等五名均於馬鞍山洋面捕魚時被我海軍戈獲解送江浙反共救國軍總部(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7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機秘(乙)第72-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強仁字第341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桂永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15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2)廉龐字第2072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包啟黃(國防部軍法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查被告修加添修加煥盧加守跟隨吳賢取與匪逸退瑞安居於共匪吳松家中等情據起訴論肯認係觸犯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不惟被告修加添修加煥盧加守等始終否認有叛亂情事即該被告吳賢取亦供認:「他們捕魚我曉得沒有加入共匪」等語……復經南麂忠孝村長吳明堪等一致保證又無其他犯罪佐證是被告修加添修加煥盧加守等犯罪不能證明未便使負刑責惟查該修加添等受匪渲染日久思想不無問題認有感化之必要應分別情節施以感化教育(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陳文明(審判長)、馮開誠(審判官)、孫恆瑞(審判官)
書記官
王守經
審理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2)士全判字第4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王守經
終審日期
民國42年8月20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