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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蘭封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一六五七部隊勤務連中尉排長
被起訴時年齡
32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8)信命審字第35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構造謠言以淆惑聽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陸海空軍刑法(92條)
審理人
陳孝磐(審判長)、劉至賢(審判官)、王宗(審判官)
書記官
魏居清
審理日期
民國48年1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二七四四部隊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1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浚字第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二七四四部隊更為審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撤銷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孫陶彪(審判長)、周子方(審判官)、俞仲祺(審判官)
書記官
李者安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浚字第5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汪道淵(國防部軍法覆判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2月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錦鐵審字第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身為隊職幹部,竟於該連官士五六人聚談中,出言荒謬、誣衊政府、誹謗主義、其對政府主義信念不堅、認識不清,已勘認定,雖因犯罪情節輕微,幸免刑責,實有交付感化,已改正其錯誤思想,而確保軍中安全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修正辦法(2條)
審理人
陳孝磐(審判長)、尹劍平(審判官)、楊自勗(審判官)
書記官
魏居清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洛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出言荒謬、誣衊政府、信念不堅、認識不清、有交付感化以改正其錯誤思想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修正辦法(2條)
審理人
夏明翼(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洛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出言荒謬、誣衊政府、信念不堅、認識不清、有交付感化以改正其錯誤思想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覆普洛字第50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出言荒謬、誣衊政府、信念不堅、認識不清、有交付感化以改正其錯誤思想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無改判(聲請駁回或自為判決)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修正辦法(2條)
審理人
夏明翼(審判長)、李光業(審判官)、蔣湘浦(審判官)
書記官
歐陽曈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9)澈洛字第2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馬紀壯(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4月22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9)錦鐵審字第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修正辦法(2條)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魏居清
終審日期
民國49年4月1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