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9)錦鐵審字第35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二年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交付感化 2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身為隊職幹部,竟於該連官士五六人聚談中,出言荒謬、誣衊政府、誹謗主義、其對政府主義信念不堅、認識不清,已勘認定,雖因犯罪情節輕微,幸免刑責,實有交付感化,已改正其錯誤思想,而確保軍中安全之必要(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修正辦法(2條)
書記官
魏居清
審理日期
民國49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