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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照片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東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機械分公司副工程師
被起訴時年齡
37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8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0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乃天一名卷查卅九年十二月四日尚有押票回證且未據該管看守長事先報告患病情狀及出獄就醫之提票附卷該犯究在獄自殺或在外病故暨看守所有無虐待致死情形均未據該承辦機關傳訊同看守所之人犯製成筆錄附卷即遽以病故呈報並核轉均嫌無據吳乃天一名擬飭將上開情形陳明後再核(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4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乃天一名係於判決未確定中本年元月二日據看守所軍醫張正鵬報告患腸炎病重於同月五日准予保外就醫開釋出所六日上午即據該犯家屬王德華暨具保人朱庭翊報告稱該犯已於六日上午九時半在台北市南海路五六號死亡經本部派檢察官端木棪書記官韓醴泉會同軍醫張正鵬前往台北市建國中學宿舍驗明吳乃天屍體屬實並經軍醫填具死亡證明書載明死者係腸結核舊病復發心力衰竭病勢過重救治無效等情並非在所自殺及有虐待致死等情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乃天一名係於判決未確定中本年元月二日據看守所軍醫張正鵬報告患腸炎病重於同月五日准予保外就醫開釋出所六日上午即據該犯家屬王德華暨具保人朱庭翊報告稱該犯已於六日上午九時半在台北市南海路五六號死亡經本部派檢察官端木棪書記官韓醴泉會同軍醫張正鵬前往台北市建國中學宿舍驗明吳乃天屍體屬實並經軍醫填具死亡證明書載明死者係腸結核舊病復發心力衰竭病勢過重救治無效等情並非在所自殺及有虐待致死等情事(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3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吳乃天一名既據補呈因病死亡卷一宗經核尚屬實在擬依法核准為不受理之判決(其他)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1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2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7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端木棪(審判長)、金士祥(審判官)、李新會(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5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不受理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