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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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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吳冶民
性別
男
出生年(西元)
1893
籍貫(省)
河北
籍貫(縣、市)
東鹿縣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審判流程圖
第1次決策資料(起訴書)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台北市建國中學教員
被起訴時年齡
56歲
同案被告
暫無資料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暫無資料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暫無資料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第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000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段光洪
、
李靜昌
、
吳乃天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端木棪
(審判長)、
金士祥
(審判官)、
李新會
(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39年12月31日
第3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12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吳冶民吳乃文均明知其親戚于匪非為匪諜而不檢舉告密(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或縱容之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郭寄嶠
(副參謀總長(執行官))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28日
第4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1月31日
第5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3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4日
第6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09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16日
第7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26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
(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2月26日
第8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40)安澄字第0739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李立柏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參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3日
第9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328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周至柔
(參謀總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3日
第10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士毅
(總統府參軍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16日
第11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機秘(乙)第9997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蔣中正
(總統)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1日
第12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總統(府)
審理文件字號
(乾瑞)字第40151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俞濟時
(總統府第二局局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3月22日
第13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國防部
審理文件字號
則副字第048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未提及罪行(未提及罪行)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鄭介民
(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4月7日
第14次決策資料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審理文件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段光洪
、
李靜昌
、
吳乃天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褫奪公權
3年
財產沒收
無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審理人
端木棪
(審判長)、
金士祥
(審判官)、
李新會
(審判官)
書記官
韓醴泉
審理日期
民國40年5月5日
終審裁判資料
審理機關
台灣省保安司令部
裁判年度
民國39年
裁判書字號
(39)安澄字第1583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同案被告
段光洪
、
李靜昌
、
吳乃天
所犯法條及條次
檢肅匪諜條例(9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5年
財產沒收
無
終審審理人
端木棪
、
金士祥
、
李新會
書記官
韓醴泉
終審日期
民國40年5月5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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