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文件性質
其他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44)理玷字第224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孫士德係本部第四廳准尉文書員民國三十三年在原籍蘇江省泗陽縣參加匪方兒童隊至同年五月間離去……曾輪值為匪站崗并入匪所辦之冬學聽講其時被告雖未滿十四歲之人年幼無知且以後尚無其他為匪事証但其既受匪方訓練思想不無影響軍事檢察官認為仍應交付感化以資糾正(情節輕微而有感化必要者,交付感化)
所犯法條及條次
刑法(18條1項)、刑法(86條1項)、檢肅匪諜條例(8條1項2款)
審理人
姚錫玖(審判官)
書記官
鍾衡平
審理日期
民國4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