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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資料
受裁判人
性別
出生年(西元)
籍貫(省)
籍貫(縣、市)
嘉義市
畢業學校
暫無資料
起訴機關
起訴書字號
暫無資料
原始職業
被起訴時年齡
29歲
同案被告
被控犯行描述

暫無資料(暫無資料)

所犯法條及條次
起訴刑度與刑期
起訴檢察官
書記官
暫無資料
起訴日期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6月、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15條)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徐文德(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4月29日
審理文件性質
公文(代電、稿、簽呈等)
審理機關
審理文件字號
防隆字第1105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被告廖清旺(即劉來居)原係前第二O六師第六一七團衛生連二等兵於卅九年一月上旬無故逃亡(其他)

卅九年八月間匪幹李漢堂勸其加入匪幫允予考慮據該已獲案匪幹李漢堂供證後廖清旺雖未經李本人吸入組織但以廖係匪幫組織中人既經證明(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同意
所犯法條及條次
審理人
劉國運(參謀次長)
書記官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6日
審理文件性質
判決書
審理文件字號
(41)安潔字第1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6月、褫奪公權 10年
財產沒收
被控犯行描述
對前次決策的處置
不適用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15條)
審理人
李柱南(審判長)、徐文德(審判官)、邢炎初(審判官)
書記官
沙思奇
審理日期
民國41年5月26日
裁判年度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436號
公訴人
辯護人
辯護人性質
判決主文

戒嚴地域無故離役過三日

參加叛亂之組織

同案被告
所犯法條及條次
懲治叛亂條例(5條)、陸海空軍刑法(93條0項2款)、陸海空軍刑法(15條)
刑度與刑期
有期徒刑 12年6月
財產沒收
終審審理人
書記官
沙思奇
終審日期
民國41年5月26日
判決書內容
暫無資料